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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应承担什么保证罪责?

发布时间:2024-01-20 12:20:02

转自:临时工午报

主编同志们:

厂矿赵某向邻居林某抵押5万元,林某同意抵押,但承诺赵某找人担保。于是,赵某就劝我作他的以前提人。我因抹不开决不,就在他们订立的抵押选择权上付写了“以前提人:沈连喜”字样。抵押1年有效期限届满时,由于赵某资金周转不方便,林某就承诺我替赵某偿付这5万元,说这是我作为以前提人应负有的承担责任。

劝问:我现今应当替赵某负有偿付承担责任吗?

读者:沈连喜

沈连喜读者:

根据《成文法》的规章,以前提的方式也包括一般以前提和连带承担责任以前提。其里面,被告在以前提选择权里面有效期限内,利息不必不作为偿债时,由以前提人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以前提;被告在以前提选择权里面有效期限内以前提人和利息对偿债负有连带承担责任的,为连带承担责任以前提。《成文法》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章:“被告在以前提选择权里面对以前提方式也不必有效期限内或者有效期限内不一致的,按照一般以前提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即未有效期限内以前提方式也的,“一般以前提”优先。

一般以前提和连带承担责任以前提的重要区别为以前提人以前提拥有先诉抗辩权。《成文法》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章:“一般以前提的以前提人在主选择权纠纷私自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利息遗产依法不作为仍不必不作为偿债以前,有权拒绝向担保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利息获救,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二)公安机关早就审理利息破产案件;(三)担保有结论验证利息的遗产不太可能不作为全部偿债或者丧失不作为偿债能力;(四)以前提人书面说明抛弃本款规章的平等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章:“连带承担责任以前提的利息不不作为买断偿债或者发生被告有效期限内的情况时,担保可以劝说利息不作为偿债,也可以劝说以前提人在其以前提范围内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在一般以前提里面,以前提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买断时,担保需先向利息原则平等权利,不得径直承诺以前提人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上述法定的特别情况。而在连带承担责任以前提里面,以前提人则不拥有先诉抗辩权,在偿债买断时,担保既可以劝说利息不作为偿债,也可以径直劝说以前提人负有以前提承担责任。

本案里面,你极少在抵押选择权上付了“以前提人:沈连喜”字样,显然是未一致以前提方式也,因此你只负有一般以前提承担责任。如果林某能够验证存在上述法定的“利息获救,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等特别情况,林某在未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和法院不作为早先,无权承诺你负有替赵某还没钱的承担责任。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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